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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培育獎補!2022年安徽省創新型中小企業申報條件、材料及獎勵補貼
2022年安徽省創新型中小企業項目已出!那么申報條件、材料及獎勵補貼都有哪些呢?政策小編給大家一一解答,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報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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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措施
1、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2、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3、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4、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二、認定條件
1、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 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2、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并適時更新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并發布。
3、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4、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 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 中小企業。
5、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 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要求,統籌做好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
三、管理措施
1、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認定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2、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3、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 應在發生變化后的 3 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 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 3 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4、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5、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四、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 60 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 100 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
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2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20分)
B.自主研發的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5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5分)
E.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
3.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
5.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10分)
B.屬于其他領域(5分)
6.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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